女职工产假期满,因为所生育的婴儿未满1周岁,属于哺乳期间,不可以安排加班。 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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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休完后是可以继续请假的,一般在产假结束后,可以休九个月的哺乳假,但哺乳假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规定,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可以先进行协商。用人单位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以及哺乳室等设施。
休完产假可以继续请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依法享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产假结束后,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休育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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