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房屋是否办理所有权登记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登记只是房屋等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条件,并不是处置不动产物权合同的生效要件。其次,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自合同成立时就有效,甲完成了交付,乙付清了全部价款,合同已经履行。甲无权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能要求乙搬离。相反,买受人乙有权依据该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请求出卖人甲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第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第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第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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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比如卖方不想卖房,并明确告知买方房子不卖了,则买方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比如卖方不办理过户手续,超过半年或者一年仍未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一是要登记才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就有效。 合同生效要件为: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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