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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公证需要的材料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七条,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二、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1、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2、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5、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办理遗嘱继承的公证手续需提交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的权属证明以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等资料,到办理遗产公证的公证机构申请并进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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