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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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挂户能享受户口所在地的拆迁安置,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没有关于亲属投靠的规定,但是各地方法律规定直系亲属可以投靠落户,而姐妹属于旁系亲属不能投靠落户,以江苏为例: 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九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之间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四)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上述第 (二)项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的,被投靠人户口所在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符合上述投靠情形的,投靠人可以在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不受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限制。 第九十五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 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旁系亲属 直系亲属以外在血统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人及其配偶,如兄、弟、姐、妹、伯父、叔父、伯母、婶母等(以别于直系亲属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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