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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行为,不论被挂靠人是否收取了管理费用,收取的费用数额多少; 被挂靠人应当意识到机动车使用中存在的高度危险,那么就必须承担这种经营风险。 由于该经营存在的风险可能对第三人造成很大的损害,在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因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具体为: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会出现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于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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