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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需要受害人偿还吗

2023-08-16 16: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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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16 回复

专业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需要受害人偿还,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1、一般情况,这个不需要偿还。救助基金单位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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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需要偿还,但受害人是无需偿还的,应当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偿还。法律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垫付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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