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辩论中,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庭主导下,从以下方面发表辩论意见:(一)是否认可法庭总结、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二)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适用依据和程序规范等争议焦点问题,阐明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三)反驳对方当事人关于争议焦点问题的意见。如果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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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 (一)料定必辩,先发制人 在公诉人发言时,料定必辩的情节,就应率先把有关问题讲出来,而且要讲的拒理以事,无懈可击,从而使辩护方自动放弃某些辩护观点, 这样不仅为自己以后的辩论扫清障碍,铺平道路,而且对从轻、减轻情节的肯定,也显示了公诉人的公正。 (二)狡猾辩护,迂回答辩 迂回答辩,就是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观点,暂时避开与其正面交锋,而且通过讯问被告人,提请法庭出示有关证据等方式,先摆出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 然后转迁为直,作出自己的结论而否定对方的观点。 (三)抓住矛盾,立即反驳 1.指出辩护人观点上的自相矛盾,予以暴露即可。 2.语言要简短有力,不能累赘。 (四)诸多观点,重点答辩 重点答辩是指对辩护人提出的所有观点首先进行归纳分类,对于关键性的辩护观点进行重点答辩,对其它的辩护观点进行简单答辩的一种辩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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