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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设立分公司流程是: 1、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文件,包括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等; 3、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办理备案手续。
时间:如果分公司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如果分公司不需要批准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提交文件: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备案: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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