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条款第76条对股权继承做出明确规定。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 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 进入董事会会需要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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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视具体情况进行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股东资格可以继承。继承人只要证明其为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而被继承人是公司股东即可继承股东资格。
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规定有: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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