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效力认定的方法如下:(一)要注意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合法证人证言来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审查,看它是否有准入资格。要强调自愿性原则,看证人是否自愿作证,还是公安人员采取逼供、诱供、欺骗的方法取得证据。用非自愿方法取得的证言,属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这是由言词证据易变化、易受取证方式影响的特点决定的。(二)要注意审查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无利害关系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的关系到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言,它的证明力有限,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的证据进行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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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不足会根据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在侦查阶段,证据不足的,会直接撤销案件; 2、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证据部足的,检察院会做不起诉处理; 3、在法院审判阶段,证据不足的,法院可以判处无罪。
刑事案件中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以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判无罪等方式进行结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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