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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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止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依法办理劳动争议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纠纷;以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但尚未作出结论的;工伤认定决定因其他不可抗力难以作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受到伤害;从事与工作有关预备或收尾工作;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职业病;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上下班发生事故;法律行政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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