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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赔偿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于受伤职工本人月工资乘九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等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乘四个月;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等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九个月; 四、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转院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赔偿。具体为: (一)医疗费:按百分之百享受。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但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最长二十四个月,在此期间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享受。 (四)转院费用: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享受。 (五)生活护理费:依据鉴定结论享受不同待遇分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三个等级。完全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享受。大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享受。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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