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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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要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实践中可以通过向部分继承人作出口头表示、寄送接受遗赠的书面文件、通过公证方式表示、实际占有遗产或提起诉讼等方式明确表示接受遗赠。
受遗赠人要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实践中可以通过向部分继承人作出口头表示、寄送接受遗赠的书面文件、通过公证方式表示、实际占有遗产或提起诉讼等方式明确表示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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