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1]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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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伤残赔偿金的标准是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在全国实施统一的责任限额,伤残赔偿金的标准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来确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同其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相同,都是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
全责交强险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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