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的抚养费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子女的实际需要 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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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二)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三)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四)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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