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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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一般会被法院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因为发生重大事故,导致别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那该犯罪分子会被法院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那犯罪分子会被法院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是需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需要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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