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服务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 (二)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三)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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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车; 2、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3、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二)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无暴力犯罪记录;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5、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6、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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