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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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行为的认定具体情形包括: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网络传销行为认定如下:组织者通过招募人员,要求被招募人员招募其他人员加入,对招募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发放工资,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通过招募人员,要求被招募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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