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公诉案件,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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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被害者死亡的还可以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判决赔偿之后可以采用以下手段获得赔偿: 1、申请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申请法院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3、申请法院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申请法院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申请法院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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