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该罪的,依照上述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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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非法拘禁;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致残、死亡、精神障碍;非法扣押债务;司法人员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有:非法拘禁持续二十四小时以上;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三人以上非法拘禁;非法拘留他人,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非法拘禁、致残、死亡、精神障碍;非法扣押债务,拘留他人的;司法人员非法拘禁知道是无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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