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劳动法产假规定5: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1、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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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的产假天数为98天(包括产前的15天)。特殊的,难产的孕妇可以再多15天;如果是怀孕但是流产,也可以享受产假。具体的: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是42天。如果生育多胞胎,那么每多产一个,增加15天产假。
根据2022年最新的劳动法,女职工有权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有权享受98天产假,包括15天产前假。难产者将增加15天产假。多胎产假15天,每增加一个婴儿。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流产4个月以上的,享受42天产假。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分娩、哺乳而减薪、解聘或者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就业合同。如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少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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