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内容: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释义:本条是对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本条对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作了具体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控告、申诉,进行审查的结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是行政案件发生再审的原因之一,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进行再审,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抗诉,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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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亦称确定判决。是指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依法执行的判决。按中国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指下列几种: (1)高、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或抗诉的; (2)高、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二审判决,都是终审判决,一经宣判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3)死刑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巧刑缓期执行的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确认判决,在民事诉讼中是指法院对处于争议状态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及归属作出的确定。人民法院单纯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判决。确认判决中无相关给付内容,某些给付判决中若有先行确认之判决,则仍认定为给付判决(如继承案件中,要先行确认亲子关系)。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特定法律事实存在的判决,是积极的确认判决。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特定法律事实不存在的判决,是消极的确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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