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2000】8号)规定,劳动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这一规定最重要的有两条:其一,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即前次失业前的缴费时间不能再计算,不能再作为享受条件和领取期限的依据。再次就业后不足1年就失业的,本次是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因为他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为零。但他可以使用上次剩余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其二,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前次失业时没有享受完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在本次失业期间照样领取。比如,某人属于再次失业者,前次失业是在两年前,当时按照规定,他可以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实际上他享受了10个月后就有了工作,还剩下14个月期限。这次失业,按照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的规定,他只有6个月的享受期限。但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他可以享受到20个月,这样做对他才是公平的。
针对劳动者重新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期限重新计算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缴纳不同年限的失业保险,领取期限也各不相同: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3、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4、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5、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