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4 10:56:23 《公司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 公民甲、乙、丙三人于2006年3月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4月,甲与乙商量,在征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持股权的1/2转让给公民丁,吸收丁入股。一个月后,甲又将转让股权之事口头通知了丙,丙未提出异议。2007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现有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 (1)丁是否具有公司合法股东的身份,说明理由。 (2)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甲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4)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当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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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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