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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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定。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在查阅案件以后,经过分析研究,对案件基本有个了解后,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并使阅卷中发现的问题得到解答,在开庭前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会见犯罪嫌疑或被告人也是一种调查研究。首先,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和关于犯罪事实和情节的陈述。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案件情况了解得最清楚,同时也是最关心案件结果的人。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一定会提出许多理由来为自己辩解。只要我们耐心听取他的陈述,从中可以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线索的证据。因此,对被告人进行会见,往往是律师进行辩护的论点的主要来源。其次,在阅卷中产生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查对,求得解答。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谈话是辩护工作中的主要环节,具有重要意义。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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