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在刑事追究时效内(一般为十年)都可以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只是时间拖得越长,越不容易取证,没有足够的证据就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电话录音,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但不足以用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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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新的证据可以在二审诉讼程序中,向法院提交。原告当庭递交补充证据,法庭会视情做出认定为证据、作为参考资料等决定。如果法官明确指定了举证期限,那么就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果是简易程序,可以当庭提交证据。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当庭证据被采信,对方可对法官控告,违反法定程序交换证据,如果未在规定时间交换证据,对方失去了对证据的研判时间,既是法官同意,对方也不充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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