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买断工龄”的做法,充其量是一种企业支付高额经济补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职工与企业解除了合同,结束劳动关系,只是与原企业作了了断,它对职工未来就业不产生丝毫影响。赔偿标准是: (1)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实际工资标准计算月收入×实际工龄年数(满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计算为0.5年;满六个月不满12个月的计算为1年); (2)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月收入×实际工龄年数(满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计算为0.5年;满六个月不满12个月的计算为1年) (3)2008年1月1日之后,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市平均工资三倍的,直接按照三倍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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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出现工伤对企业的影响包括:企业需要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工伤认定;支付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工伤达到五或六级伤残的,需要支付的伤残津贴;以及支付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用人单位如果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那么,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逾期申请工伤认定之日时,已经发生的所有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2、如果用人单位未给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受伤职工依法应享有的所有工伤赔偿项目应由该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3、用人单位依法为工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但仍应自行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应领取的伤残津贴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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