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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方法有: 一、和解。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二、调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三、诉讼。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如下:1、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2、解释无效的,应及早上报医务部;3、医务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调解;4、若不能调解,由医务部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5、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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