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被抓后,除了被判刑,还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法律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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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网络诈骗未遂以诈骗罪定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诈骗未遂犯,只要参与了诈骗犯罪,即使未取得钱财,只要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也属于诈骗,只不过可以比照诈骗罪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了: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但是,该《解释》并未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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