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十八条规定,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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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般情况下,无特别理由,父或母不得单方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父母离异后,如果生父母协商一致的即可申请变更子女姓名,申请书中写明变更姓名的具体情况即可。 申请变更更正姓名,请提供如下材料: 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 1、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姓名变更原因; 2、未成年人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3、父母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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