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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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房屋初始登记的流程如下:1、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2、收件。公房登记确权、统管房确权、私房确权需提交的证件有所差异;3、初审。工作人员认真审查证件是否齐全;4、实地复核调查;5、科长对转来的申报证件、资料进行审查;6、所长或分管所长进行终审;7、缮证;8、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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