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中也存在“共同财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但要注意的是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重点在于共同所得,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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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财产必须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其中一方所获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分居期间共用的债务。如果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是以个人名义借的,并且归个人使用的,则夫妻共同债务不包括分居期间的债务;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则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分居期间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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