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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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有: 1.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消灭; 2.租赁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3.原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条件如下: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一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未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履行合同;由于发现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租赁合同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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