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如何认定的?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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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样认定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行为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罪对象为公众存款,结果是扰乱家金融信贷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的认定: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键在于:吸收公众存款是否以单位的名义,所吸收的款项是否归单位所有。如果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就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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