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和补缴社保费。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称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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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交社保的话对于个人而言只能要求其补缴,但是没有赔偿的。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员工参加社保的话; 只能由当地社保机构等《社会保险法》相关要求对其进行处罚并督促其及时为员工参保,但是并不涉及到对员工的赔偿、补偿问题。
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往往会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其相应的待遇损失、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一般予以受理;但对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的,往往不作为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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