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银行两次催收3月未还为恶意透支。 1、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2、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3、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针对信用卡诈骗罪构成标准是什么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不仅侵犯了国家相关金融票据管理制度,还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损害了银行和信用卡相关人员的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