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种类一般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几种,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有相关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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