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归还房屋贷款,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给甲方。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出借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第三条甲方以位于镇路号楼一、二层(建筑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自有房屋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办理完手续时甲方应将全部借款一次交付与乙方。 第四条本约办妥手续后,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证均由乙方收执。 第五条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执行。 第六条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第七条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第八条本约期限届满前后,若乙方还清借款时,甲方应会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不得借词刁难或故意拖延,若甲方届满不清偿,乙方得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的不动产土地。 违约责任 第九条签订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第十条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十二条甲方到期不履行义务,乙方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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