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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可能会被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之后,会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若是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的决定的,则会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若是改变管辖的,应当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若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则不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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