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0年《婚姻法》对成立涉外婚姻未作规定。我国处理涉外婚姻问题的法律规定主要有:1983年8月17日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国公民国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由民政部作出的《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及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我们根据这些规定来讨论我国对涉外结婚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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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结婚的条件:双方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中国政府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处在某些特殊状态中的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 二、结婚当事人必须持有的证件。
中国法律对涉外结婚的规定如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中国法律对涉外离婚的规定如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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