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在去有关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其中一项所需文件要求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来说,各自要求的证件是不同的: 1、出租人的有关证件: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证件和土地使用证;如果是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应另外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承租人的有关证件: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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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4.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5.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6.房屋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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