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发情形。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人户抢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户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门撬锁,危害非常严重,这种入户行为本身就已构成本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于抢劫罪的入户行为是其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的一部分,根据刑法处理牵连犯的一般原则,只以抢劫罪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再以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并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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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和入室抢劫区别: 一、表现不同。 入户具有非法性,即未经主人的同意擅入私邸,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是以实施抢劫犯罪为目的。 非法侵入他人的住所,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如公然破门而入,秘密侵入,欺骗侵入等等。但行为人基于某种合法、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所,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则不属于“入户”抢劫,构成犯罪的,可按一般抢劫处理。 二、处罚不同。 刑法确立入户抢劫做为加重处罚的法理依据。刑法加重处罚“入户抢劫”的本旨就在于保护居民家居生活的安宁平和、保护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入私邸的住宅权以及个人休养生息的隐私权利不受侵犯。 入户抢劫触犯了刑法规定第263条抢劫罪和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三、认定不同。 “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而不是工作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户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要根据抢劫行为实施时,某场所的用途来确定该场所是否是户。城镇中有些房屋白天当商店使用,作为对外营业的场所,晚上作为家庭住房,要根据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时房屋的用途来确定犯罪场所的性质。如果白天对外营业期间抢劫,不能认定为入户。 如果晚上关门以后进行抢劫,不再是营业的场所了,是家庭生活的场所,这时,就认定为入户抢劫。
一是从主观方面看,入户抢劫要求在入户前就有抢劫的故意,而在户抢劫是入户后才萌生抢劫的故意;二是从客观方面看,入户抢劫中的“入户”是在具有抢劫故意的主观心理作用下,所实施的进入他人住所的行为,是一种积极作为的行为方式;在户抢劫中的“在户”不是一种行为,是一种利用已经在住所内的状态。虽然入户抢劫和在户抢劫所实施的抢劫的客观方面,都发生在住所内,但入户抢劫客观方面,除了这个抢劫行为外,还有一个在实施抢劫的意图支配下的入户行为,而在户抢劫中的行为人在进入他人住所的时候,并没有抢劫意图,其抢劫行为是在已经处于住所内的客观现实状态的情形下才发生的;三是从侵犯的客体和处罚程度上看,入户抢劫和在户抢劫虽然都具有抢劫罪的客体特点,即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或者生命权利,但是,入户抢劫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远远比在户抢劫要大,所以,二者的处罚程度也不同。也就是说,在户抢劫处罚的要轻些,因为在户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不能用入户抢劫的刑罚来处罚,只能适用一般抢劫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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