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该赔偿责任,由肇事方负责赔偿,并根据酒精测试结果,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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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后,如果存在醉酒驾驶、逃逸等情况还可以通过打官司的方式,向致害人追偿。但如果车主投保的是商业险,一般保险合同中都有约定,驾驶人饮酒、吸毒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经济损失或对方受害人的损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是不负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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