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主体的问题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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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所以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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