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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二)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三)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五)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六)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七)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轻伤二级如何要求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第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如果没有物质损失,也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另外,轻伤二级的,也可以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直接另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之诉,只是不同的法院在支持赔偿项目上有所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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