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质量问题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 (三)其他质量问题。针对不同的质量问题,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找寻不同对策。 1、只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后,确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属不合格的,购房者就可以依法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上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尚无法律明确,因此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3、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的处理。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但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上述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当然,需要提醒的是,业主应该注意《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有无关于房屋维护和修缮的约定,如有约定,业主可直接找物业公司;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收集相应的证据也很重要,必要时可通过拍照、录像、文字记录等方式留下证据,文字性的记录,最好要有开发商的员工或第三人见证,以增强证据效力。切勿通过不交物业费来解决问题,从而耽误了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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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房屋质量有严重问题,且属于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可以解除合同。如交付后,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对于一般性质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购房者可请求开发商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所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也可以向开发商索取赔偿。 对于严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购房者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 对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开发商不予理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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