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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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以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中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等。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债务:婚前一方购买的财产转为共同财产;家庭共同生活负债;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一方或双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负债;抚养子女债务;因赡养老年人债务;夫妻教育和培训债务;社会交往债务;夫妻协议约定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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