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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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大病医疗保险的救助范围包括: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3、重症肝炎;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1、市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的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住院、门诊治疗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的,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4万元;住院治疗其它疾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2、非低保对象住院或门诊治疗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当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部分(可支配收入指家庭当年总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下同)按60%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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