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是保险公司汽车保险理赔,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6点,在工作时间内除了午餐时间外,基本上都是在不停的接待客户和处理赔偿案件,但是公司领导经常说我们的工作量没有完成,并强制性的给我们制定了工作量,完不成就要加班,由于我们在正常工作时间都是在接待客户和处理接收的案件,没有时间去做公司要求的额外的工作量,那公司要求的额外的量那是肯定不可能完成,就只有加班,去年年底时就曾经连续加班了一个多月,没有一分的加班补偿,甚至有时连晚饭都没有,天天加到晚上9点过十点,最近更是变本加厉的要求我们要完成更多, 另外,最近公司另外招聘了一批人,并直接跟她们签订了合同,试用期的月薪是1500,转正后是1700,在这个月发放了消暑费,我和另外几个老的是去年进入公司的,当时是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但我查看了劳动法上的有关的规定,在同一岗位上应该是享受同工同酬的,请律师帮我看看,这些情况我能不能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公司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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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是国家规定的法定双休日,交警大队除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安排24小时接警之外,其余部门都不上班。正常周末是不处理的,工作日是周一到周五,周末只有外勤和案件民警上班,打处理单的休息。电子摄录违章后一般是最晚十五个工作日,现场是48小时内。到车籍所在地就可以处理违章了,但是如果涉及一般程序,需要吊销或者拘留的,还要去违法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因为对方不处理,协商解决肯定是不行的了。时间拖得越长,诉讼时效就变短了,更加不利于受害人。因此,当事人最好是通过诉讼途径进行解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处理,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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