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销售方: 1、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附加税费自动免征); 2、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1)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税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2)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3)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装修费用1万可以全额扣除,转让环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全免。 应纳税额=(18-12-1)*20%=1万元 6、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1)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2)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大于原住房销售额,全退;小于,按比例退还。 所以出售方若在出售1年内重新购房的,购房金额大于18万的,全额退还个人所得税1万元,小于18万的,按比例退还。 7、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若销售方无法提供房产原值等资料,则应纳税额=18*1%=1800元(第5点里是查账征收,本例是核定征收) 另外,契税是买方税,税法规定由买受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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